第四十三条

有效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兴办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网点和清真冷库。对经营有困难的清真食品、饮食服务行业应当予以扶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核准并发放清真牌证。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清真牌证不得转让、借用或伪造。

清真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