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出让金总额的20%定金。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必须支付全部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违约损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