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隐瞒转让、出租收入的,开发区管委会没收其全部隐瞒金额,并可处以隐瞒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