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