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在其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可以继承。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