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九条已废止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