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