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八条已废止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投资开办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市场,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管办分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