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