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银行、保险、外汇管理、口岸监督检验等机构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