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银行、保险、外汇管理、口岸监督检验等机构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