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收费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其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票据和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