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原则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经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收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