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和就业培训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实现稳定就业;对企业富余人员应当开展转岗培训,为其实现再就业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