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登记和许可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