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创业和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创业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创业项目推介;(三)创业指导、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四)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五)公益性就业岗位信息;(六)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七)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八)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九)其他创业和就业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