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其监理人员出具的监理文件、签字等监理行为负责。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单位。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