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中医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织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必须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依靠中医药人员,吸收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继承发扬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