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支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中医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鼓励中医药专家著书立说,带徒授业。

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由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