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由省辖市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