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