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特殊群体的保护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支持和帮助,保障其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学校应当做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关费用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