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特殊群体的保护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解决其就学、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学校应当根据特殊群体的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帮助和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