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