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