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