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