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