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