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