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改建时,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增加荷载,不得破坏抗震设施。确需改变主体结构、增加荷载、改变使用功能或者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审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