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的地震小区划工作,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当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