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