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凡持合法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利用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档案馆应当将档案的复制件提供查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