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档案的公布可以采用下列途径:

(一)出版物刊登档案原文;

(二)宣传媒体公布档案原文;

(三)展览、陈列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四)出版发行档案史科汇编;

(五)在公用信息网络上传播档案原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