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档案的公布可以采用下列途径:(一)出版物刊登档案原文;(二)宣传媒体公布档案原文;(三)展览、陈列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四)出版发行档案史科汇编;(五)在公用信息网络上传播档案原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