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监督五荒资源治理开发活动,并组织验收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