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五荒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沙、荒水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