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