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