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禁止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及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应当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接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