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烟叶种植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将烟叶分级,并按照合同约定,持合同书交售烟叶。

一个乡(镇)设有两个以上收购站(点)的,允许烟叶种植者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收购站(点)交售。

禁止交售、收购掺杂使假的烟叶和霉变、硫磺熏制、含有剧毒农药的烟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