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烟叶种植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将烟叶分级,并按照合同约定,持合同书交售烟叶。一个乡(镇)设有两个以上收购站(点)的,允许烟叶种植者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收购站(点)交售。禁止交售、收购掺杂使假的烟叶和霉变、硫磺熏制、含有剧毒农药的烟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