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土地所有权不变。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使用界线不清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使用权及其范围。国家需要收回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