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