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市、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定期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内容,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予以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