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市、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定期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内容,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予以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