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凿井或者取水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