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对公路造成损害不能当场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在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