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