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故意堵塞车道,影响公路畅通;堵塞车道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将车辆拖离现场,拖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