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并经批准的,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设置安全设施,采取渠化措施,并调整相关公路指路标志和标线,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