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和装备。

因发生自然灾害公路受损时,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恢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辖区范围内公路的抢修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