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军事禁区、军中管理区范围的划定,由其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军分区、人武部以及驻军部队共同提出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南京军区批准。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军事禁区的范围,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划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