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经批准保留的旧机场,可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按军事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管理使用,其所有权不变。军事单位因作战或训练需要时,使用单位应予归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